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黔地税发〔2009〕68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9-06-12 【字体:

注释:全文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注释:条款失效,第一条第(一)项废止。参见:《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有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按下列标准确定:

(一)开发项目位于贵阳市城区的,按照20%比例计算。

(二)开发项目位于贵阳市郊区的,按照15%比例计算。

(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市、州、地所在地城区及郊区的,按照10%比例计算。

(四)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按照5%比例计算。

(五)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按照3%比例计算。

二、各县(市、区、特区)地方税务局和国家税务局应联合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并分别报省、市(州、地)地方税务局和国家税务局备案。

三、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