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税务局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豫地税〔1989〕129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1989-12-01 【字体:

注释:条款失效。第二条“按照上述规定纳税有困难的单位、个人,可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提出申请,逐级报批, 给予适当减免税照顾。 另外,对各县土地使用税标准审批,请各地、市抓紧进行,务于近期结束,并同时抄报我局。”废止。参见:《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注释:继续有效。参见:《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部分废止或失效 全部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

注释:继续有效。参见:《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3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0号)。

注释:继续有效。参见:《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

注释:继续有效。参见:《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7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

 



最近一些地、市在划分土地等级、审批确定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中反映出一些问题。有的对建制镇一律不征土地使用税,有的对同一地段内的工业、商业用地,生产经营用地和生活用地,确定不同的税额标准等等,都是不符合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精神的。为了认真贯彻税收政策,现对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再次明确如下:

一、建制镇属于中央、省统一规定的开征土地使用税的范围,任何地区、单位和个人无权变动。凡设在建制镇的单位、个人,都应当按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已经确定建制镇不开征土地使用税的,应及时开征。

二、同一地段内,不分工业、商业、服务业用地,生产经营用地和生活用地,应执行同一税额标准,不能把生产经营用地和生活用地单列出来,另定税额。

按照上述规定纳税有困难的单位、个人,可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提出申请,逐级报批,给予适当减免税照顾。

另外,对各县土地使用税标准审批,请各地、市抓紧进行,务于近期结束,并同时抄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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