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重申军工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豫地税函〔1996〕113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1996-10-09 【字体:

注释:条款失效。第二条废止。参见:《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注释:条款失效。第一条废止。参见:《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7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

注释:第一条废止,具体见河南省地税局公告2016年9号。


最近,部分市、地地税局及军工部门反映,新税制实行后,对军工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政策界限不甚清楚,现重申如下:

一、对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所属的军工企业,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26号文件办理。

二、对中国航空、航天、船舶工业总公司所属的军工企业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27号文件办理。

三、对核工业总公司所属的军工企业,按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7号文件执行,但临时性、困难性的减免税问题,可参照第四条办理。

四、凡列入国家“九五”三线调整计划的单位、省预算内军工企业和上述第一、二、三条规定以外的中央在豫军工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新税制的要求,实行先征后退,即地税部门按规定征收税款后,由财政部门予以返还。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