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恢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皖地税〔1998〕1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8-02-12 【字体:

注释:继续执行。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部分条款废止全文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7号)。

注释:继续有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各行署、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82号《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恢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为便于印花税征收管理,蚌埠铁路分局所属在我省境内跨地区的站、段、处及所办的工副业企业等直属单位记载资金的帐簿应纳的印花税,统一由蚌埠铁路分局在分局所在地集中缴纳。其他应税凭证应按规定由直属单位在其机构所在地就地缴纳。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