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备案管理问题的通知

甘地税函〔2011〕38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1-03-07 【字体:

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管理办法》(甘地税发〔2010〕26号)下发后,各地反映在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备案管理过程中,有些问题还需要进一步明确。经研究,现就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管理等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第二条的规定,对《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甘国税函发〔2009〕81号)中已明确备案管理权限的项目,继续按照该文件规定执行。

二、凡列入(甘地税发〔2010〕26号)附件2《税收优惠政策明细表》中“企业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企业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税额、企业综合利用资源减计收入”等项目属于税收优惠政策,不属于减免税备案类管理项目,应继续按照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地税发〔2009〕17号),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保、节水节能等生产专用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地税函〔2009〕156号),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甘地税函〔2009〕194号)和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甘地税函〔2009〕215号)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三、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管理,建立健全备案类减免税台账,加强基础信息管理,规范减免税企业档案资料,全面掌握减免税企业的整体情况。

二〇一一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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