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股份制企业非生产经营用房征收房产税请示的复函

川地税函发〔1995〕152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5-06-02 【字体:

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和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对于从股份制企业改制剥离出来的非生产经营用房,应按现行房产税政策规定征免房产税,其纳税主体为非生产经营用房的产权管理单位或经营管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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