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报告表和汇总报表的通知

川国税函〔2002〕70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2-03-05 【字体:

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和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报告表和汇总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2〕7号)转发你们,并明确以下几点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扣缴报告表请各市、州局自行印制并及时发送至纳税人;

二、自4月1日起全省扣缴义务人(储蓄机构)统一填报修改后的扣缴报告表;

三、汇总报表各市、州局于7月10日前和次年1月10日前报送省局,报送口径与以前一致,即7月10日前报送l一6月申报数,次年1月10日前报送7-12月申报数。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