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印发《四川省国税系统纳税评估管理办法》《四川省国税系统纳税约谈管理办法》《四川省国税系统重点税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国税发〔2004〕117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4-10-19 【字体:

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和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省税务培训中心:

为切实加强税源的精细化管理,省局制定了《四川省国税系统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四川省国税系统纳税约谈管理办法(试行)》和《四川省国税系统重点税源管理办法(试行)》,经提交全省征管工作会议讨论,在认真吸纳各地意见基础上,再次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印发执行。各地在执行中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省局(征管处)。

 

附件1:

四川省国税系统纳税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税收征管,强化税源管理,规范纳税评估程序,建立纳税评估工作机制,促进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国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纳税评估是指税源管理部门或税收管理员通过案头审核对纳税人(含扣缴义务人)申报纳税情况的合理性做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为进一步采取征管措施提供依据的一种税源管理方法。

第三条纳税评估分为综合评估和个案评估综合评估是指分税种、分地区、分行业、分期限进行税负变化趋势分析的评估。

个案评估是指针对某一纳税人、某一税种,当期申报纳税情况的评估。

第四条 纳税评估的职责分工。

(一)省、市征管部门负责纳税评估综合性管理制度的制定、贯彻和落实,对相关业务工作进行组织、联系和协调,建立纳税评估工作机制;

(二)省、市税政部门负责具体税种的评估规程制定,建立相应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

(三)县(市、区)局综合税收业务部门负责纳税评估工作的指导、考核和监督,并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可以直接参与对重点税源企业或重点行业的专项评估;

(四)税源管理部门根据纳税评估工作计划开展日常纳税评估工作,对本辖区的税源实施动态分析监测。

第五条 个案评估原则上应在纳税人的申报纳税期后进行,可根据管辖纳税人的情况采取按月、按季、按年方式进行,企业纳税人每年至少应进行一次纳税评估。综合评估按上级机关的要求或者由主管部门确定纳税评估的所属期间进行。纳税评估原则上在税务机关的内部场所实施。

第六条凡依法由国税机关征收管理各税种的纳税评估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纳税评估程序

第七条纳税评估的程序主要包括选定对象、评估分析、约谈核实和评定处理等四个环节。

第八条纳税评估对象为国税机关征管的所有纳税人。选定对象由税务人员根据纳税人的纳税综合信息进行筛选、确定。

第九条确定纳税评估对象可以采用重点税源选择法、行业选择法、随机选择法、纳税状况总体评价选择法和其他选择法。

重点税源选择法是指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依据年纳税额、投资总额、收入、利润等指标,确认重点税源作为纳税评估对象;

行业选择法是指通过调查分析,掌握本地区行业颁布情况,选择本地区支柱行业、特殊行业或税负异常行业等作为纳税评估对象;

随机选择法是指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运用随机抽样方法确定被评估对象;

纳税状况总体评价选择法是指通过对纳税人申报、缴纳各税种和相关信息资料的分析对比,对其纳税状况进行具体评价,确定纳税评估对象;

其他选择法是指除上述方法外,根据上级机关的部署、部门交换的信息和日常管理中发现的线索等确定纳税评估对象。

各级国税机关可以采取上述任何一种或几种方法确定纳税评估对象。

第十条评估分析是指根据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以及主管税务机关掌握的税收征管资料,对纳税人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及合理性进行分析、估量、确认、评价的过程。

第十一条评估分析可采用计算机自动分析、人工分析或两者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评估分析依据的信息资料包括:各类税务登记、纳税申报、行政审批、财务核算等资料,以及从政府机关、金融部门、行业协会等取得的外部信息数据和其他与申报纳税有关的资料。税务人员可视评估工作需要有选择地请纳税人提供收入明细、成本费用明细、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明细、发票使用情况等其他有关涉税资料。

第十三条税务人员在对有关资料进行评估分析时,主要审核分析以下内容:

(一)审核纳税人纳税申报表主表、附表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项目、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正确。

(二)分析、比较纳税人纳税申报数与财务会计报表数之间的差异及原因,有关项目的调整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三)分析、比较纳税人当期纳税申报情况与上期申报情况有无较大差异;

(四)分析、比较纳税人当期纳税申报情况与日常掌握情况有无较大差异;

(五)根据财务会计报表、收入明细表审核分析纳税人应税收入是否足额申报。

(六)根据纳税申报资料、财务会计报表审核分析增值税进项税额与流动资产变动的逻辑关系是否匹配;

(七)根据纳税申报资料、财务会计报表及成本计算资料审核从量计征消费税与从价计征消费税是否正常;

(八)根据财务会计报表、成本费用资料审核分析纳税人成本费用是否存在异常变化情况,成本费用率是否正常;

(九)审核分析纳税人纳税申报表调增、调减项目与纳税调整项目表是否相符,纳税调整项目表中纳税调减项目是否有相关审批手续;

(十)审核分析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情况是否正常;

(十一)审核分析纳税人申报纳税情况与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的税务登记、认定管理、发票使用、税款查补等情况是否相符;

(十二)主管税务机关认为应评析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评估分析的方法可采用比较分析法、结构分析法和比率分析法。

比较分析法是指将连续数月报表中的相同指标或比率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其增减变化情况;

结构分析法是指测算各组成部分占总体的比重,分析构成内容的变化和发展趋势;

比率分析法是指对同一期报表上的若干不同项目之间的相关数据进行比较、分析。

第十五条依据现有资料仍不能明确判定、需纳税人解释说明的,可邀请纳税人到税务机关约谈。约谈的程序和要求按《四川省国税系统纳税约谈管理办法(试行)》实施。

第十六条评定处理是指税务机关根据评估分析和约谈核实过程中确认的问题,依据有关政策法规作出评估结论和相应处理的过程。

第十七条评定处理时,对评估分析过程中发现的疑点和问题,要逐一进行认定,根据纳税评估工作底稿形成纳税评估报告。

纳税评估报告主要内容应当包括:纳税评估对象、纳税评估税种所属期间、纳税评估内容、纳税评估资料(信息)来源、纳税评估步骤和具体方法、纳税评估结论、处理意见等内容。

第十八条纳税评估分为三种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纳税人有正当理由,能提供相应证据说明或自动消除疑点和异常情形的,确定为正常纳税户归档;

(二)纳税人无正当理由和证据说明消除疑点问题及异常情形,又不愿自查纠正,以及纳税人不接受约谈核实的,直接纳入日常检查;

(三)纳税人涉嫌偷逃、逃避追缴税款、骗税、抗税、虚开专用发票的,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第十九条对已终结评估的纸介质资料实行分户或分次管理。个案评估分户存档,综合评估分次存档。

纳税评估归档的资料主要包括:

(一)纳税评估分析情况表;

(二)纳税评估工作底稿;

(三)纳税约谈通知书;

(四)纳税约谈记录;

(五)纳税评估核实说明报告;

(六)纳税申报自查报告;

(七)纳税评估情况报告;

(八)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等;

(九)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

(十)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章 纳税评估管理

第二十条税源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规范的评估对象选定、移送、核实、处理和较大事项集体认定等纳税评估工作制定,按季制定纳税评估工作计划,在进行普遍评估、分析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实施重点税源监管。

要把“双定”业户核定定额的典型调查与纳税评估结合起来,坚持定额核定前的纳税评估分析,按照定期定额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实地调查,采集信息,搞好纳税评估分析。

第二十一条各地基层国税机关应当按季定期召开纳税评估情况汇总分析例会,对本地区纳税质量情况作出整体性的纳税评估综合报告。对发现的共性问题及时进行通报,提示其他纳税人对照检查和自我纠正。

纳税评估综合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期所有评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总体情况;

(二)纳税评估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

(三)纳税评估过程中发现的典型个案;

(四)重点税源户当期纳税申报异常情况分析;

(五)其他与纳税评估相关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纳税评估终结后,税务人员应当根据纳税评估过程中反映出的征管薄弱环节和问题,提出日常监控管理目标和管理措施的建议,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提供相关评价指标。

第二十三条省、市(州)国税机关要充分利用纳税评估成果,加强纳税评估工作指导。

市(州)局各业务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定期从不同角度和层面对基层纳税评估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定期通报带倾向性的问题,适时采取征管措施,堵塞税收漏洞。省局机关各业务部门要及时总结分析各地开展纳税评估的情况,加强主要税种和重点行业的税负分析,定期更新纳税评估指标参数。

第二十四条纳税评估作为税源管理的主要方法。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对纳税评估工作的考核管理,加强对税务人员的监督检查,促进纳税评估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

第二十五条税务人员在纳税评估过程中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致使纳税评估结果失真,给纳税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各税种纳税评估的具体操作规程,纳税评估涉及到的相关文书等暂由各市(州)局根据总局征管业务规程结合当地实际自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4年11月1日起试行。

附件2:

 

四川省国税系统纳税约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推进诚信纳税,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结合四川国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约谈是指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中存在疑点或问题,邀请纳税人到税务机关了解询问,并进行税收政策宣传、辅导的工作方法。纳税约谈不仅是纳税评估的重要程序,更要作为国税机关在各项征管活动中搞好税务行政提示、指导以及加强与纳税人沟通的工作方法。

第三条各级国家税务局征管部门负责纳税约谈的指导和监督。

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纳税约谈。

第四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发票管理以及其他异常情况,确定纳税约谈对象。

第五条纳税约谈适用范围:

1、纳税申报异常;

2、纳税评估分析存在疑点;

3、纳税人欠税数额较大或在纳税人欠税公告之前;

4、发票领购使用保管中存在问题;

5、日常税务管理中税务机关认为需要纳税人约谈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纳税约谈主要采取个别约谈,但对一些行业共性问题也可采取集体约谈。

第七条税务机关需要约谈纳税人时,由主管税收管理员提出并经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税务机关实施纳税约谈应确定具体约谈内容,明确约谈重点。

第九条税务机关实施纳税约谈必须向纳税人发出《纳税约谈通知书》(附件1),告知约谈时间、地点、参加人及应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条纳税约谈应由两名或两名以上税务人员在税务机关进行。

纳税约谈人员应依法为纳税人保密。

有条件的税务机关可根据需要设立纳税约谈室。

第十一条纳税约谈时,约谈人员要对约谈情况进行记录(附件2),并将记录内容交予被约谈人确认后签字。

第十二条约谈人员有义务向纳税人解释、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十三条在纳税约谈时,纳税约谈人员应责成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提出的疑点提供相关资料予以说明,或责成纳税人主动自查有关问题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第十四条纳税约谈结束后,纳税约谈人员应根据纳税约谈情况提交纳税约谈报告,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五条纳税约谈的结果处理分为以下三类:

(一)纳税人经纳税约谈,主动自查涉税违法问题,主动消除涉税违法行为后果,视为纳税人自我纠错。

(二)纳税人不接受纳税约谈,或者经约谈疑点仍未消除,应直接纳入日常检查。

(三)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涉嫌偷税、逃避追缴税款、骗税、抗税、虚开、代开专用发票,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第十六条纳税人有权对纳税约谈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和不廉政行为向实施约谈的上级国税机关举报。

第十七条凡税务约谈人员在纳税约谈中违反规定,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应依法依纪追究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涉及的有关文书由四川省国家税务局统一格式,各地自行印制。

纳税约谈资料应按照征管资料管理办法立卷归档。

第十九条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从2004年11月1日起开始试行。

附件:

1、纳税约谈通知书

2、纳税约谈记录

附件1:

×××国家税务局纳税约谈通知书

×税字( )第 号

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四款规定,请于 年 月

日 午 时委派你单位:×××:×××至(地址: 电话:

)就 问题找同志面谈,并携带以下资料:

希准时到达

批准人(局长)签章:

税务机关(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国家税务局纳税约谈录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时间:

地点:

约谈人: 记录人:

被约谈人姓名: 性别:

年龄:

工作单位及职务

地址:

在场人: 工作单位及职务:

问:

答:

约谈人签字:

记录人签字:

被约谈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3:

四川省国税系统重点税源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重点税源监控、提高重点税源管理的质量和效率,结合四川国税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税源是指在全省或当地经济发展中超支柱作用,对国税税收收入产生较大影响的企业或行业。

第三条省、市(州)、县(市、区)国税机关可根据税源状况,确定纳入重点税源管理的标准。

第四条对连续两年达不到重点税源管理标准的,退出重点税源行列,纳入非重点税源管理。各市、州局确定本辖区重点税源管理的最低标准。

重点税源的认定与变动情况,应报上级国家机关备案。

第五条对重点税源实行分级、分层次管理,在加强日常管理的基础上实施重点监控。

省局要坚持局领导联系重点税源企业制度,每位局领导要联系一户年缴纳“两税”上亿元的企业;要充分利用综合征管、税务监控系统定期分析和掌握重点税源动态。

市州、县(市、区)国税机关要及时准确掌握重点税源的生产经营状况,分析预测发展趋势,组织有效的监控管理。

重点税源的主管国税部门要强化税源管理责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对重点税源实施贴近式的管理与服务。

第二章 管理方式

第六条重点税源管理的形式。应根据本地重点税源的规模和征管实际,采取驻厂管理、专业管理和分类管理等形式。

驻厂管理是指向企业派驻专门的机构或者管理人员就地实施的税收管理。

专业管理是指对生产经营项目(产品)比较特殊,专业性强的企业实施的个性化的税收管理。

分类管理是指根据行业的不同特点,针对相同或类似行业的企业实施的共性化管理。

第七条各市(州)局和县(市、区)局国税局可根据本地重点税源管理的需要,坚持属地管理原则,根据行政区划和纳税人的规模和行业特点实施分类管理。

第八条重点税源管理部门可根据所管辖的重点税源的数量、规模和行业分布状况,确定税收管理员,建立专人管理责任制度,落实和完善税收管理员制度。

第九条重点税源管理部门应配备思想政治过硬、业务素质较强、作风纪律良好的业务骨干,并定期进行轮换。

第十条重点税源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

负责收集掌握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税收情况,整理税收征管资料;

负责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熟悉企业生产工艺流程或业务流程;

熟悉企业财务会计核算方式,掌握相关的业务知识,指导企业进行有关税收核算;

负责宣传和辅导企业正确执行税收法律和政策法规,提高企业对税收法律和政策法规的遵从度;

定期预测和分析税源变化情况,特别是对税收的影响程度,定期写出重点税源的分析报告;

实施纳税评估、纳税约谈;

负责纳税信誉等级的初审;

负责企业与国税机关的有关工作事项的具体衔接和落实。

第三章 管理内容

第十一条重点税源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采集信息、监控分析、纳税评估、纳税评估、纳税约谈、纳税服务、日常检查等。

第十二条信息采集与监控分析。建立完善的信息采集机制和税源监控预测机制,切实加强重点税源涉税信息的采集和监控分析。

采集的主要信息:企业基本档案信息,企业各税种申报与清算、稽查信息,专用发票开具与使用等相关税务信息,企业生产经营及财务核算信息。收集与监控的重点是企业原料购进、生产经营、产品销售、关联交易等环节资金周转、材料物资流动、关联企业交易和跨区经营情况,以及生产经营各环节变动情况。

加强信息分析:运用税收征管系统、金税工程报税、认证等子系统产生的数据,以及企业财务会计报表、核算资料和市场信息,加强重点税源企业的涉税信息的分析应用。有条件的单位可以与重点税源企业实施税企信息联网,推进管理前移,提高企业信息采集水平和税源监控能力。

第十三条优化纳税服务。重点税源管理就是要在管理中服务,在服务中管理。要根据重点税源企业的个性特征,搞好个性化纳税服务。

第十四条实施纳税评估。按照选定对象、评估分析、约谈核实和评定处理的基本程序,开展纳税评估工作;要把纳税评估作为重点税源监管的主要工作方法,建立健全纳税评估工作机制;通过纳税评估掌握税源变化情况,提高征管效能。

第十五条开展纳税约谈。纳税约谈是提醒纳税人主动消除日常税收管理中和纳税评估中的疑点,做好税法宣传辅导的有效途径。负责重点税源管理的主管机关要适时开展纳税约谈,建立起纳税人自我纠错机制。

第十六条实施专业化的税务审计。税务审计主要是针对涉外企业开展专业性税务审计。

在税务审计中要充分利用重点税源企业财务核算会计制度及内部监控制度完善的特点,全面掌握其涉税信息。

第十七条实施纳税信誉等级评定。要在所有的重点税源企业中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活动,严格评定条件,实事求是地评定纳税信用等级,激发和提升重点税源企业的纳税诚信度。

第十八条开展日常税务检查。对重点税源企业的日常税务检查由税源管理部门负责。其主要内容:

1、发票检查。

2、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3、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结算和出口退税调查函的处理及回复。

4、各税种的审计性调查。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九条建立重点税源信息监控分析制度。每个征收期后七个工作日,对上月税收收入及管理情况进行分析小结,每季终了后应对本季度税收情况进行评析,年终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价,并相应形成分户报告。分析报告应重在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申报纳税等涉税行为的评价及税源变化的预测分析。

第二十条完善重点税源企业联系制度。坚持省、市(州)、县(市、区)局领导联系重点税源企业制度;坚持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与不定期召开大中型企业联席会议,听取和研究重点税源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坚持税法宣传和辅导制度,定期与不定期对重点税源企业财务人员进行税收法律法规宣传,传递税法信息,帮助企业及时落实和适应税收政策的变化发展。

第二十一条建立重点税源监管报告制度。县(市、区)局每半年要向市州国税局报告一次重点税源管理情况,市州局按年度向省局报告重点税源管理分析报告。重点税源管理人员应按季向重点税源管理机构或上级国税机关报告所管理重点税源监管的基本情况。

重点税源监控报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该企业本期的税负及其变化情况、影响其纳税额增减的主要原因,并综合运用日常检查和纳税评估中的一些技术手段进行纳税分析和预测;

2、该企业的营销策略、市场前景、资金回笼状况及国家宏观政策对其经营的影响;

3、其它情况:欠税管理、企业重大资产处置情况,该企业的税收筹划情况以及对企业的纳税宣传与政策辅导情况等。

重点税源管理部门应对管理人员(组)提交的报告进行汇总、分析,就其管辖的重点税源税负变化情况、下期的收入预测,改进征管措施等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供本局领导及上级机关决策参考。

第二十二条建立重点税源重大经济事项报告制度。重点税源管理人员要及时掌握涉及企业相关政策变化、市场变化、重大经营决策调整、重大资产处置、重大经济纠纷、重大经济事故等情况,及时向所在机构、上级机关做出书面报告,并分析其对重点税源的变动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三条重点税源的各类涉税征管资料及采集的各类信息要科学分类,推行重点税源企业涉税资料的“一户式”电子存储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各市、州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重点税源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04年11月1日施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