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意见

川国税发〔2004〕133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4-12-23 【字体:

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和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第9号令《欠税公告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38号)已下发各地。为贯彻落实好《办法》,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各地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欠税数据确认

《办法》中所称“欠税余额”是指纳税人从开业之日起至公告期的上一季度(半年)末累计欠缴的税额。“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是指纳税人在公告期的上一季度(半年)内新发生的欠税数额。

税务稽查查补的税款,在规定期限内尚未缴纳的,由县以上国税机关的计统部门统一进行欠税核算,并按规定予以公告。

欠税公告前,县以上国税机关的计统、征管部门应将欠税统计清单数据和相关帐簿记载数据与征管软件记录的电子数据按统一口径逐笔清理核对,并将经核定一致后的分户欠税情况反馈给税源管理部门,税源管理部门将纳税人欠税情况与纳税人帐簿记载的欠税数据再进行核对,并经纳税人确认签字后,核发《欠税确认通知书》,确保公告数据的真实、准确。2005年初,各地应将纳税人截止2004年12月31日的累计欠税逐笔予以核实,对纳税人欠税情况进行确认,为税务机关首次公告纳税人欠税夯实基础。

《欠税确认通知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已领取组织机构代码的纳税人税务登记代码为:区域码+国家技术监督部门设定的组织机构代码;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代码为其居民身份证号码)、欠税税种、欠税发生期间、累计欠税余额等。

二、做好分级发布欠税公告工作

首次公告纳税人的欠税以纳税人开业之日起至2004年12月31日止发生的欠税累计余额为标准来划分;以后公告纳税人的欠税以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划分。国税机关首次公告纳税人欠税后,纳税人当期无新欠税发生的,不再予以公告;纳税人当期有新欠税发生的,应按规定予以公告。

企业或单位欠税的,每季度第二月(即2、5、8、11月)1至10日进行公告;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税的,每半年度第二月(即2月、8月)1至10日进行公告;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的,由省局在各市州局上报月份的次月予以公告。对欠税公告的方式,市州局可在《办法》允许的公告方式中自行选择;属县级国税局(分局)公告范围的,由县级国税局(分局)在办税服务厅公告。

三、及时报送欠税资料

下级公告机关向上级公告机关报送纳税人欠税情况,应填制《纳税人欠税情况报告表》,及时向上级公告机关报告。由市州局公告的纳税人欠税信息,下级公告机关应在公告期的第一个月20日前上报市州局。需省局公告的纳税人欠税信息,市州局应在主管国税机关宣布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失效的当月25日前,将各县级主管国税机关上报的欠税信息汇总后先通过行业网统一向省局报送,然后再将纸质资料报送省局备查。主管国税机关向市州局报送资料的方式由各市州局自行决定。

四、规范走逃、失踪户管理

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规范税收执法,杜绝税收管理员工作随意性,主管国税机关应规范走逃、失踪户管理,避免纳税人因客观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超过申报纳税期限或其他非正常状况而被误认为是走逃、失踪户。

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走逃、失踪户,主管国税机关应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该文书若不能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邮寄送达的,应采取公告送达方式送达,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国税机关要进行实地检查,查无下落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应认定为非正常户。走逃、失踪户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后,税收管理员应继续加强日常巡查,超过三个月仍未缴清税款的,主管国税机关依法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同时应将宣布税务登记证件失效的走逃、失踪业户及其欠税情况按本文有关要求及时逐级上报至省局进行公告。

附件:纳税人欠税情况报告表 (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