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和《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的通知

川国税发〔2005〕45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5-06-15 【字体:

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和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和《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2)转发你们,请各地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局(政策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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