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契税及耕地占用税税款追征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批复

川地税函〔2005〕445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5-12-07 【字体:

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和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绵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明确契税、耕地占用税税款追征期的请示》(绵地税发[2005]11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管理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的通知》(国税发〔2001〕1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规定:凡契税、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少缴税款的,其税款追征期适用于《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凡契税、耕地占用税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缴纳税款的,不属于《实施细则》确定的失误范畴,其税款征收不受时间限制,地税机关应依法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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