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如何认定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债务人抵债房地产契税计税依据问题的批复

川地税函〔2006〕10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6-01-09 【字体:

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和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债务人房屋抵偿债务的计税价格认定的请示》(成地税发[2005]26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当法院判决价低于市场价或市场指导价或评估价时,如何认定契税计税依据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契税计税价格审核的通知》(川地税发〔2005〕113号)规定,对法院判决的房产,无论其判决价是否低于市场价或市场指导价或评估价,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律以法院最终判决价为准。

二、因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文书形式多样,包括《判决书》、《裁定书》等,其裁定的房产价格都可作为契税的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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