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出口货物退税管理的通知

川国税函〔2006〕193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6-08-15 【字体:

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和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出口货物退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68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提高认识。我省是农业大省,农产品及其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的加工制品是我省出口的主要大宗产品之一,同时也是税收征管和出口退(免)税管理的重点、难点。从目前全国范围内已出现的骗取出口退税的大案、要案看,骗税分子通过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虚提进项进行骗税的问题较为突出。对此,各地税务机关应高度重视,结合本地实际,强化监控措施,密切征、退税衔接,把防范骗取出口退税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宣传,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各地在贯彻《通知》的同时,应及时召集本地经营农产品及其加工制品的出口企业,开展防范骗取出口退税的宣传辅导。宣传中,应详细讲解正确开具和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各项规定,通报骗取出口退税案件的情况,告知骗取出口退税的法律责任,促使出口企业提高防骗自我意识,规范自身经营行为,建立健全财务核算管理,从源头上避免骗税案件的发生。

三、加强监管,做好评估。各地税务机关应按照《通知》要求,加强对农产品的监管和评估工作。市(州)、县(市、区)局业务主管部门应及时对本地区出口农产品及其加工制品企业的出口额增长率、省外货源比率、出口货物的单价偏离率、换汇成本等指标进行重点评估。各地税源管理部门应深入出口农产品及其加工制品的企业进行实地调查,重点检查有无虚开收购发票、扩大收购发票开具范围,农产品加工品单耗异常、非正常损耗率偏高等问题,并对企业的生产能力、进货渠道、单耗、资金流向、货物流向等情况作详细了解。发现异常的,应及时告知退税部门,及时研究处理。各地退税部门应对涉及农产品及其加工制品的出口退(免)税进行重点审核。在审核中发现疑点的,必须向供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发函调查,经核实无误后,才能办理出口退(免)税。

 

二○○六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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