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通知

川国税函〔2010〕89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0-03-29 【字体:

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和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以总局第21号令发布了《税务行政复议规则》(以下简称《复议规则》),并从今年4月1日起开始施行。《复议规则》的施行,将在调整税务行政复议工作职能定位、完善税务行政复议工作制度,充分发挥行政复议作为解决税务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等方面产生重要积极影响。为认真贯彻实施《复议规则》,做好税务行政复议相关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复议规则》的重要性,加强学习和宣传

税务行政复议是税务机关自我纠错的重要监督制度,它通过行政机关的层级监督和对行政活动的审查,及时纠正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行为,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监督和维护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复议规则》的重要性,组织好宣传培训工作,全体执法人员都要认真学习《复议规则》,要使大家通过学习和培训,深刻理解和掌握行政复议的内容、相关规定和要求,增强贯彻《复议规则》和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全面提高依法治税水平。此外,还要针对纳税人加大宣传力度,让纳税人知晓可以通过税务行政复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使纳税人树立运用行政复议解决征纳矛盾的自觉意识,从而促进税务行政执法质量与效率的提高,增强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遵从度,构建和谐征纳关系。

二、把握《复议规则》变化,调整工作重点

修订后的《复议规则》为12章105条。主要变化一是专章增设了税务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制度,明确规定和解与调解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和工作程序;二是进一步充实行政复议证据制度,详细规定了税务行政复议证据的种类、审查要求、举证责任和排除规则;三是改变了行政复议审查以书面审查为主的审理方式,明确行政复议可以采取公开审理方式,规定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取证;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四是结合国务院复议条例,设专章对税务行政复议指导和监督进行了规定;五是解决了经重案审理案件复议申请对象的确定问题;六是对税务行政复议委员会、基础投入等问题作了专门规定;七是完善了复议案件建档立卷的相关规定等。

此次修订的变化较多,各级税务机关要通过认真学习《复议规则》,掌握规则变化的重点和要点,并在复议案件的办理、业务指导、统计分析等工作中落实好《复议规则》的相关规定,加大对复议工作的基础投入,推进复议工作信息化建设,保障办案所需的交通工具和相应经费,不断创新、丰富工作手段,更好地解决纳税争议、化解征纳矛盾。同时,负责税务行政复议工作的各级政策法规部门要借《复议规则》修订发布的契机,加强税务行政复议基础建设,配备办案所需的各种设备,有条件的单位可以成立复议委员会,还可以邀请专家学者等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充实进复议委员会,提高案件办理质量。

三、加强税务行政复议机构和队伍建设

税务行政复议工作专业性强、工作量大、涉及面广,需要熟悉法律和税收业务的人员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法制机构、人员队伍、办案设备的建设,配备专职行政复议、应诉工作人员,保证税务行政复议等工作的顺利开展。

税务行政复议工作人员也应当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自觉努力学习,提高业务素养、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为圆满完成税务行政复议工作任务奠定坚定基础。

四、税务行政复议工作所需的文书格式待总局明确后再作进一步统一。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