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

川地税发〔2010〕63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0-04-12 【字体:

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和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 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各扩权试点县、市地方税务局:

近来有部分市州反映,人寿保险业务营业税免征政策明确后,保险公司之前已按规定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是否抵扣或退税政策不够明确。经省局研究并电话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根据《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通知》国发〔1985〕19号)第五条、《财政部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业务问题的补充规定》(﹙85﹚财税字第143号)第三条、《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 国发〔1986〕50号)第六条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府函[2004]67号)第九条的规定,保险公司新开办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的具体险种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免征营业税后,保险公司之前按规定已经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可从其以后应缴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税(费)款中抵扣,抵扣不完的由税务机关办理退税(费)。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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