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贯彻落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国税函〔2010〕120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0-05-10 【字体:

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和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注释:条款失效。第二条废止。参见:《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小型商贸批发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 》(川国税函〔2010〕214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 ),以下简称《办法》)已于近日下发,为抓好《办法》的贯彻落实,保证基层工作的有序开展,经省局研究,补充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统一思想,抓好落实

对部分税收风险较为不确定的一般纳税人进行辅导期管理是增值税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办法》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总局22号令)的配套措施,进一步明确了辅导期管理的范围、内容和工作流程。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统一思想,严格按照《办法》的要求对工作制度、流程进行清理和规范,建立完善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的工作制度和流程,降低税收管理风险,减轻纳税人负担,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各级国税部门要加强对《办法》的宣传解释力度,向纳税人提示风险,使纳税人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同时要对纳入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做好税收政策辅导,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减少税收争议。

【失效】二、关于"小型商贸批发企业"认定问题

《办法》第三条明确了小型商贸批发企业的认定标准,在实际执行中,只要满足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和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这两个条件的其中一个,均属于"小型商贸批发企业"。

三、关于应纳入辅导期管理的"其他一般纳税人"的信息交换和传递问题

各级稽查局在向接受检查的一般纳税人发出《税务稽查处理决定书》和《税务处罚决定书》的同时将上述文件的副本移送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违法事实和现行的有关规定确定是否纳入辅导期管理。

四、关于辅导期的时段问题

一般纳税人在纳入辅导期管理时,依据不同的情况,辅导期时段分别为三个月或六个月,对需要重新进行辅导期管理的也必须以三个月或六个月为一个辅导期,在实际执行中,不得擅自减少或增加时间。

五、关于辅导期结束后退税问题

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主管税务机关需通过CTAIS系统办理退税,文书大类选择"减免退税类",文书种类选择"退抵税申请审批表(通用)",退抵税类型选择"汇算、结算清缴退税",开具的税收收入退还书后附相关退税文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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