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实行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公告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4-01-20 【字体:

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和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注释:条款失效。第三条第(五)项废止。参见:《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

 

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纳税人满意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及《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相关规定,现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文化建设事业费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按季申报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范围

(一)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不含税,下同)以下(含本数)的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

(二)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外的纳税人;

(三)应税服务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

(四)以上纳税人暂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参照个体工商户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及向主管国税机关书面确认按月或其他期限申报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

二、按季申报纳税期限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我省范围内小规模纳税人可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简称税款),需缴纳文化建设事业费的小规模纳税人其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期限与增值税相同。

(二)实行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所属期2014年1月及以后的税款,在季度终了后15日内申报缴纳,即在3月、6月、9月及12月终了后的15日内申报缴纳。

三、按季申报纳税方法

(一)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和附报资料以及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按季汇总填写并报送,申报表样式不变,“本期数”填写本季数。

(二)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服务适用免税政策的,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申报的同时,办理相应的免税申报手续。

(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在季度内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应主动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相关认定手续。小规模纳税人在季度内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生效之月起,申报纳税期限调整为月,申报纳税期限调整为月前应申报缴纳本季度小规模纳税人期间的应纳税款。

(四)办理注销的小规模纳税人应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按实际经营期限申报缴纳本季度的税款及文化建设事业费。

【废止】(五)暂免征收增值税的月销售额在2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小规模纳税人(小微企业)可选择按月或按季申报纳税,选择按季申报纳税的,其季度销售额在6万以下(含本数)的暂免征收增值税。

(六)原采用电子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仍可采用电子申报方式按季申报纳税。

四、为保证小规模纳税人权益,请小规模纳税人在2014年1月到主管国税机关领取《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确认书》(见附件),对申报纳税期限予以确认。选择按月或其他期限申报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在2014年1月27日前填写《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确认书》并报送主管国税机关。

小规模纳税人的申报纳税期限确认后,需再次调整的,由主管国税机关确定。

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确认书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2014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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