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企业申请简易注销工商登记涉税事项办理的公告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7-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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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使企业顺利申请办理简易注销工商登记,实现市场主体退出便利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现将有关涉税事项公告如下:
企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工商登记之前,应当先向税务机关结清税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等涉税事项。未按规定办理的,税务机关将提出异议。
本公告施行时间为2017年7月11日至2022年7月11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