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企业申请简易注销工商登记涉税事项办理的公告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7-07-11 【字体:

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和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为使企业顺利申请办理简易注销工商登记,实现市场主体退出便利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现将有关涉税事项公告如下:

企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工商登记之前,应当先向税务机关结清税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等涉税事项。未按规定办理的,税务机关将提出异议。

本公告施行时间为2017年7月11日至2022年7月11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7月11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