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关于印发《四川省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川财预〔2014〕6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7-07-14 【字体:

各市(州)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四川各市(州)中心支行;各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四川各扩权试点县(市)支行:

现将《四川省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于2014年1至7月省内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已按原办法在总机构所在地缴库的企业所得税,由省财政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省与市(州)、扩权试点县(市)分税制财政体制的通知》 ( 川府发〔2014〕9号)和本办法将各分支机构所在地应分享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在办理2014年省与市县财政年终结算时,增列总机构所在地上解,增列分支机构所在地补助。从2014年8月1日起,省内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按本办法就地缴库。

附件:

1.四川省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预〔2012〕40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财预〔2012〕453号

4.跨省市分支机构“三因素”和企业所得税税款再分配情况表

5.**市(州)、县(市、区)跨省市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分配情况表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四川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4年7月14日印发

 

 

附件1

四川省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为妥善处理地区间利益分配关系,做好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收入征缴和分配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预〔2012〕4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财预〔2012〕45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省与市[州]、扩权试点县[市]分税制财政体制的通知》(川府发[2014]9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

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不含跨省市水电项目企业所得税和跨省市合资铁路企业所得税,下同)的征缴和分配管理,按照财预〔2012〕40号财预〔2012〕45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企业所得税分享的实际情况,补充以下规定。

(一)分享范围和分享比例

按照川府发[2014]9号文件规定,中央与地方共享的企业所得税除中央财政按体制分享60%外,地方40%部分省与市、扩权试点县(市)按35:65的比例进行分享,省暂不参与三州和内地民族自治县(含民族待遇县)(以下简称“民族地区”)的企业所得税分享。

财政部定期调库划转至我省的“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仍继续作为省级财政固定收入,全额缴入省级国库,省财政将其作为财政结算的资金来源补助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

(二)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解缴

按照财预〔2012〕40号文件规定,总机构将统一计算的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50%部分在各二级分支机构间进行分摊,省内各二级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一般地区按60:14:26的比例就地分别缴入中央、省级、市或扩权试点县(市)国库,民族地区按60:40的比例就地分别缴入中央、州县国库。由税务部门按规定开具税收缴款书,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按科目分别解缴入库。

(三)总机构企业所得税解缴

总机构在我省的总分机构企业,由总机构将统一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的50%部分就地按比例分别办理缴库,一般地区的缴库比例为中央60%、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暂列中央收入)20%、省级7%、市或扩权试点县(市)13%;民族地区的缴库比例为中央60%、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暂列中央收入)20%、州县20%。由税务部门按规定开具税收缴款书,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按科目分别解缴入库。

(四)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再分配

为切实做好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收入在省内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间的分配管理工作,妥善处理各分支机构所在地间的利益分配关系,对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二级分支机构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将通过办理财政结算的方式在省内各二级分支机构和三级及三级以下分支机构(最低层级到县市区级,下同)所在地间进行收入的再分配。

具体分配办法为:

1、省内各二级分支机构是分摊细化所辖三级或三级以下分支机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以下简称“三因素”)和计算本分支机构再分配税款的责任主体(二级分支机构无法细化分摊三因素的,由其负责协调总机构细化分摊)。负责按照上年度的三因素,将本二级分支机构在省内上年度已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在其所辖三级或三级以下分支机构(企业在县市区级设立分支机构的,应细化分摊到县市区级,下同)之间进行细化分摊,二级分支机构自身同样按三因素参与分摊。分摊时三因素权重依次为0.35、0.35和0.3。若总分机构企业在我省设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二级分支机构的,由各二级分支机构分别对其所辖三级或三级以下分支机构进行细化分摊。各二级分支机构根据计算结果如实填报《跨省市分支机构“三因素”和企业所得税税款再分配情况表》(见附件4),签章后于每年3月底前上报主管税务机关。

各分支机构再分配税款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省内某分支机构再分配税款额=省内某二级分支机构上年度已缴纳税款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其中:

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省内某二级分支机构所辖所有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省内某二级分支机构所辖所有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省内某二级分支机构所辖所有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上述公式中“省内某二级分支机构所辖所有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省内某二级分支机构所辖所有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省内某二级分支机构所辖所有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均包括细化分摊后二级分支机构自身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资产总额。

当年新设立的分支机构第二年起参与分摊,当年撤销的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参与分摊。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营业税、增值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三级及三级以下分支机构以及上年度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实行本办法。

2、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国税局、地税局负责收集和汇总本地区《跨省市分支机构“三因素”和企业所得税税款再分配情况表》,并于每年4月15日前将汇总情况与本地区上年度金库报表中“1010440 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和“1010449 分支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合计数核对无误后,送同级财政部门。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负责计算和汇总本地区跨省市分支机构“三因素”和企业所得税税款再分配情况,并于每年4月底前,根据本《办法》计算本地区应留存和划转其他地区的企业所得税再分配税款,包括留存金额、划转金额、划转地区等,填报《**市(州)、县(市、区)跨省市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分配情况表》(见附件5),会同国税和地税部门联合签章后上报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3、财政厅于每年6月底前完成对《**市(州)、县(市、区)跨省市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分配情况表》的汇总审核,并分配下达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再分配收入转移支付补助,以实现二级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收入在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和三级及三级以下分支机构所在地间的再分配。

二、省内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

(一)主要内容

1、基本方法。属于省内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照统一规范、兼顾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利益的原则,结合省对市县财政管理体制,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处理办法,总分机构统一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的市县分享部分中,25%由总机构所在地分享,50%由各分支机构(含总机构所在地的分支机构)所在地分享,25%缴入省级待分配收入,由省财政按一定比例在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间进行分配。

统一计算,是指居民企业应统一计算包括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在内的企业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适用税率不一致的,应分别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分级管理,是指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分别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属地进行监督和管理。其中:省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或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监督管理的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仍继续由省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或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进行监督管理。

就地预缴,是指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比例分别就地按月或者按季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分机构企业根据统一计算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

财政调库,是指省财政厅定期将缴入省级国库的省内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数调整至市(州)、扩权试点县(市)国库。

2、适用范围。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是指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在我省境内,且跨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及三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总机构应将各二级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细化分摊到三级分支机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等统一并入三级分支机构计算。二级分支机构设在县(市、区)的,不再细化分摊。

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营业税、增值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分支机构以及上年度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实行本办法。当年新设立的分支机构第二年起参与分摊,当年撤销的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参与分摊。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按本办法计算有关企业所得税时,其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及分摊因素数额,均不包括其境外分支机构。

(二)预算科目

从2014年起,省内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按照财政部制定的《201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设定的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科目核算,包括:1010444项“跨市县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1010445项“跨市县总机构预缴所得税”、1010446项“跨市县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1010447项“省以下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1010448项“跨市县分支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1010450项“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加收利息收入”及其目级科目执行。以后年度的科目名称、科目编码以当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为准。

(三)税款预缴

由总机构统一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并分别由总机构、分支机构按月或按季就地预缴。预缴方式一经确定,当年度不得变更。

1、分支机构分摊预缴税款。总机构在每月或每季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上年度各市(州)、县(市、区)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将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总机构所在市县同时设有分支机构的,同样按三个因素分摊),由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所缴纳税款收入一般地区由中央、省级与分支机构所在地按60∶14∶26分享,民族地区由中央、分支机构所在地按60∶40分享。分摊时三个因素权重依次为0.35、0.35和0.3。

本办法所称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是指分支机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经营活动实现的全部收入。其中,生产经营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是指生产经营企业分支机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等取得的全部收入;金融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是指金融企业分支机构取得的利息、手续费、佣金等全部收入;保险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是指保险企业分支机构取得的保费等全部收入。

本办法所称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是指分支机构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职工的各种形式的报酬。

本办法所称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是指分支机构在12月31日拥有或者控制的资产合计额。

各分支机构分摊预缴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各分支机构分摊预缴额=所有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其中:

所有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总额=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以上公式中,分支机构仅指需要参与就地预缴的分支机构。

2、总机构就地预缴税款。总机构应将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的25%,就地办理缴库,所缴纳税款收入一般地区由中央、省级与总机构所在地按60∶14∶26分享,民族地区由中央、总机构所在地按60∶40分享.

3、总机构预缴省级国库待分配税款。总机构应将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的剩余25%,就地办理缴库,所缴纳税款收入中一般地区60%为中央收入,14%为省级收入,26%为省级待分配收入,民族地区60%为中央收入,14%为州县收入,26%为省级待分配收入。省级待分配收入由省财政厅按照前3年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实际分享企业所得税占省以下分享总额的比例定期向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分配,分配比例每三年根据占比变化情况进行调整。

(四)汇总清算

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境内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补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不包括当年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1、补缴税款。应补缴的税款按照预缴的分配比例,50%部分由各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缴库,所缴纳税款收入一般地区由中央、省级与分支机构所在地按60∶14∶26分享,民族地区由中央、分支机构所在地按60∶40分享。25%部分由总机构就地办理缴库,所缴纳税款收入一般地区由中央、省级与总机构所在地按60∶14∶26分享,民族地区由中央、总机构所在地按60∶40分享。其余25%部分由总机构就地办理缴库,所缴纳税款收入中一般地区 60%为中央收入,14%为省级收入,26%为省级待分配收入;民族地区60%为中央收入,14%为州县收入,26%为省级待分配收入。省级待分配收入定期按比例向各地分配。

2、多缴税款。多缴的税款按照预缴的分配比例,50%部分由各分支机构就地办理退库,所退税款一般地区由中央、省级与分支机构所在地按60∶14∶26分担,民族地区由中央、分支机构所在地按60∶40分担。25%部分由总机构就地办理退库,所退税款一般地区由中央、省级与总机构所在地60∶14∶26分担,民族地区由中央、总机构所在地按60∶40分担。其余25%部分由总机构就地办理退库,所退税款一般地区由中央、省级与省级待分配收入按60∶14:26分担,民族地区由中央、总机构所在地与省级待分配收入按60∶14:26分担。

(五)查补税款

1、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实施税务检查产生的查补税款(包括滞纳金和罚款)收入,50%部分由该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缴库,所缴纳税款收入一般地区由中央、省级与该分支机构所在地按60∶14∶26分享,民族地区由中央与该分支机构所在地按60∶40分享。其余50%部分分摊给总机构办理缴库,其中:25%部分一般地区由中央、省级与总机构所在地按60∶14∶26分享,民族地区由中央与总机构所在地按60∶40分享。25%部分一般地区60%为中央收入,14%为省级收入,26%为省级待分配收入;民族地区60%为中央收入,14%为州县收入,26%为省级待分配收入。省级待分配收入定期按比例向各地分配。

2、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实施税务检查产生的查补税款(包括滞纳金和罚款)收入,50%部分分摊给各分支机构,由各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缴库,所缴纳税款收入一般地区由中央、省级与各分支机构所在地按60∶14∶26分享,民族地区由中央与各分支机构所在地按60∶40分享;25%部分由总机构就地办理缴库,所缴纳税款收入一般地区由中央、省级与总机构所在地按60∶14∶26分享,民族地区由中央与总机构所在地按60∶40分享;其余25%部分由总机构就地办理缴库,所缴纳税款收入一般地区60%为中央收入,14%为省级收入,26%为省级待分配收入;民族地区60%为中央收入,14%为州县收入,26%为省级待分配收入。省级待分配收入定期按比例向各地分配。

(六)税款缴(退)库程序

1、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税款、汇算补缴税款、查补税款(包括滞纳金和罚款)由分支机构办理就地缴库。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税收缴款书,属于预缴税款的预算科目栏按企业所有制性质对应填写1010444项“跨市县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 下有关目级科目名称及代码,属于汇算补缴税款和查补税款的预算科目栏按企业所有制性质对应填写1010448项“跨市县分支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下有关目级科目名称及代码,属于滞纳金和罚款的预算科目栏按企业所有制性质对应填写1010450项“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加收利息收入”下有关目级科目名称及代码。“级次”栏一般地区填写“中央60%、省级14%、市县26%”,民族地区填写“中央60%、州县40%” 。

国库部门收到税款(包括滞纳金和罚款)后,一般地区按60%、14%和26%分别列入中央级、省级和市县级的1010444项“跨市县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 1010448项“跨市县分支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1010450项“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加收利息收入”下有关目级科目。民族地区按60%、40%分别列入中央级和州县级的1010444项“跨市县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1010448项“跨市县分支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1010450项“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加收利息收入”下有关目级科目。

2、总机构就地预缴税款、汇算补缴税款、查补税款(包括滞纳金和罚款)和总机构缴纳省级国库待分配税款由总机构合并办理就地缴库。分配方式一般地区为中央60%、省级14%、省级待分配收入13%、总机构所在地13%,民族地区为中央60%、省级待分配收入13%、总机构所在地27%。 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税收缴款书,属于预缴税款的预算科目栏按企业所有制性质对应填写1010445项“跨市县总机构预缴所得税” 下有关目级科目名称及代码,属于汇算补缴税款和查补税款的预算科目栏按企业所有制性质对应填写1010446项“跨市县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下有关目级科目名称及代码,属于滞纳金和罚款的预算科目栏按企业所有制性质对应填写1010450项“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加收利息收入”下有关目级科目名称及代码。“级次”栏一般地区填写“中央60%、省级14%、省级(待分配收入)13%、市县13%”,民族地区填写“中央60%、省级(待分配收入)13%、州县27%”。

国库部门收到税款(包括滞纳金和罚款)后,一般地区和民族地区均将其中60%列入中央级1010445项“跨市县总机构预缴所得税”、1010446项“跨市县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1010450项“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加收利息收入”下有关目级科目。一般地区将14%列入省级1010445项“跨市县总机构预缴所得税”、1010446项“跨市县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1010450项“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加收利息收入”下有关目级科目,13%列入省级1010447项“省以下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下有关目级科目,13%列入市县级1010445项“跨市县总机构预缴所得税”、1010446项“跨市县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1010450项“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加收利息收入”下有关目级科目;民族地区将13%列入省级1010447项“省以下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下有关目级科目,27%列入州县级1010445项“跨市县总机构预缴所得税”、1010446项“跨市县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1010450项“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加收利息收入”下有关目级科目,

3、多缴的税款由分支机构和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收入退还书并按规定办理退库。收入退还书预算科目按企业所有制性质对应填写,预算级次按原缴款时的级次填写。

(1)分支机构多缴税款退库时,收入退还书预算科目栏按企业所有制性质对应填写1010444项“跨市县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1010448项“跨市县分支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下有关目级科目名称及代码,“级次”栏一般地区填写“中央60%、省级14%、市县26%”,民族地区填写“中央60%、州县40%”。

国库部门收到收入退还书后,一般地区按60%、14%和26%分别从中央级、省级和市县级的1010444项“跨市县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 1010448项“跨市县分支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下有关目级科目退付, 民族地区按60%、40%分别从中央级和州县级的1010444项“跨市县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 1010448项“跨市县分支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下有关目级科目退付。

(2)总机构多缴税款和总机构预缴省级国库待分配税款退库合并办理,收入退还书预算科目栏按企业所有制性质对应填写1010445项“跨市县总机构预缴所得税”、1010446项“跨市县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下有关目级科目名称及代码,“级次”栏一般地区填写“中央60%、省级14%、省级(待分配收入)13%、市县13%”,民族地区填写“中央60%、省级(待分配收入)13%、州县27%”。

国库部门收到收入退还书后,均将其中60%从中央级1010445项“跨市县总机构预缴所得税”、1010446项“跨市县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下有关目级科目退付。一般地区将14%从省级1010445项“跨市县总机构预缴所得税”、1010446项“跨市县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下有关目级科目退付,13%从省级1010447项“省以下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下有关目级科目退付,13%从市县级1010445项“跨市县总机构预缴所得税”、1010446项“跨市县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下有关目级科目退付;民族地区将13%从省级1010447项“省以下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下有关目级科目退付,27%从州县级1010445项“跨市县总机构预缴所得税”、1010446项“跨市县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下有关目级科目退付。

(七)财政调库

省财政厅根据前3年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实际分享企业所得税占省以下分享总额的比例(分配比例每三年根据占比变化情况进行调整),定期向省级国库按目级科目开具分地区调库划款指令,将“省以下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全额划转至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国库。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国库收款后,全额列入市县级1010445项“跨市县总机构预缴所得税”下的目级科目办理入库,并通知同级财政部门。

对截至上年12月31日的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余额,省财政厅于每年1月初进行分配,并在库款报解整理期内开具分地区调库划款指令转至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支库;各支库收到下划资金后,全额纳入上年度地方公共财政收入,财政部门将上述收入列入上年度收入决算。各支库在12月31日向省级国库报解最后一份省级收入日报表后,整理期内再收到的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统一作为新年度的收入处理。

(八)其他

1、除查补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实行跨地区分享外,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其他企业所得税滞纳金、罚款收入不实行跨地区分享,一般地区按照中央、省级、市县60∶14∶26分成比例和规定的缴(退)库程序就地缴(退)库,民族地区按照中央、州县60∶40分成比例和规定的缴(退)库程序就地缴(退)库。

2、税务机关与国库部门在办理总机构缴纳的所得税对账时,需要将1010445项“跨市县总机构预缴所得税”、1010446项“跨市县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1010447项“省以下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下设的目级科目按级次核对一致。

三、执行时间

上述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川财预〔2012〕104号)、《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川财预〔2013〕33号)同时废止。

分配给各市(州)的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收入,以及各市(州)区域内跨县(市、区)经营企业(不含扩权试点县(市))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收入,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分配与预算管理办法。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