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税务局
关于新批建制镇及缴纳农业税的土地是否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批复
苏税三〔1990〕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0-02-02
【字体:小 中 大】 打印本页
灌云县税务局:
灌税发[89]第119号请示悉。现批复如下:
一、建制镇不论新批建制镇,还是老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均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建制镇的征收范围,依行政区划确定。但对建制镇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所属行政村范围内的应税土地纳税有困难的,按照《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开征范围内的一些镇、村企业用地,不论是否缴纳农业税,均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