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加强建筑安装行业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

广东省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5-01-06 【字体:

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1号)。

注释:继续执行。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为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精神,对未设立会计账簿或虽设立会计账簿但不能完整、准确反映个人收入的建筑安装单位、个人挂靠建筑安装单位承接工程或个人承包建安工程取得的收入,可按工程总额0.4%带征工程承包人和其他从业人员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自2015年1月7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广东省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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