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解读
为加强我市契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契税纳税期限的通知》(粤地税函﹝2017﹞619号)精神,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制发了《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以下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公告》原因
根据《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2015年 第5 号),从2015年1月9日起至今,我市契税纳税期限为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60日内,逾期缴纳将依法征收滞纳金。
现行政策在执行中出现一些问题:一是近年来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向好,增量房销售旺盛,其中期房交易所占比重较大,但由于纳税人申报缴纳契税后至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交付房产的时间间隔较长,从而增加了纳税人资金占用成本,无形中加重了纳税人的经济负担;二是因期房交易合同面积与纳税人实际办证面积存在不一致现象,导致大量小额补退税,增加了纳税人办税成本,影响了地税机关工作效率;三是纳税人办理房屋权属变更前退房现象日益增多,导致申请退还已纳契税业务量大幅增加,与优化纳税服务的大局精神不相符合。
鉴于以上因素,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制发《公告》,对现行契税纳税期限政策作出调整,以解决上述问题。
二、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三、实施《公告》后的契税纳税期限
从2017年10月1日起到2018年12月30日止,契税纳税期限调整为: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80天内缴纳税款;自2018年12月31日起,契税纳税期限调整为:纳税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之前。
四、如何执行《公告》
《公告》是对纳税人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契税应税行为规定了纳税期限,地税机关在受理纳税人契税申报时,按《公告》审核纳税人是否超过纳税期限而征收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