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广东省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7-08-31 【字体:

注释:继续执行。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为进一步规范契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契税纳税期限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7年10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0日止,契税纳税期限调整为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80日内。

二、自2018年12月31日起,契税纳税期限调整为纳税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之前。

三、本公告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原《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同时废止。

广东省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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