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广东省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8-02-28 【字体:


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缴纳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注释:继续执行。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征收管理,根据《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0号)、《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粤府〔1986〕168号)的有关规定,对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申报缴纳期限进行明确,现公告如下: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征收,申报缴纳期限为税款所属年度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

二、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房产税,实行按年征收,申报缴纳期限为税款所属年度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

三、依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房产税,应在取得租金收入的次月15日前申报缴纳。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广东省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同时废止。

广东省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2月28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