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恢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7〕176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7-07-15 【字体:

注释:失效废止。全文于2022年7月1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印花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恢复征收印花税的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56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省局明确,1996年1至6月已征的印花税不予退还,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1997年7月15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