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订货会所签合同印花税缴纳地点问题的通知
粤税发〔1991〕328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1-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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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1〕1187号《关于订货会所签合同印花税缴纳地点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我省各地举办的商品物资订货会(包括展销会、交易会等),不再实行税务部门进场征收印花税的办法。在订货会上所签订的应税合同,可由纳税人回其所在地办理贴花、完税手续。
广东省税务局
1991年10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