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意义
为进一步支持退役士兵创业就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三部门制定下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将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税费扣减限额标准由每户每年12000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最高上浮20%)提高到20000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最高上浮20%),并将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
为了发挥政策最大效应,充分释放政策红利,持续减轻纳税人缴费人负担,经自治区政府同意,我区将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税费扣减限额标准准按照国家授权幅度上限执行,即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二、《公告》出台法律依据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第一条:“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第二条:“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三、《公告》出台重点内容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四、《公告》出台理解难点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二)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或者所招用退役士兵在企业工作不满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其减免税限额。
五、《公告》出台落实措施
各级财政、税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将对本《公告》开展政策辅导,对落实过程中各种情况密切关注并及时跟踪,确保《公告》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