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关于2022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工作的通知(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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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2023-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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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2022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从2023年9月1日起开始申报缴纳。为做好今年残保金申报缴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对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按《实施办法》规定申报缴纳残保金。
二、缴费时间
2022年度残保金集中申报缴纳时间为2023年9月1日至9月30日。
三、缴费比例及基数
用人单位应按本单位职工总数0.8%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减免政策
(一)依据《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第二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依据《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第一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五、其他事项
(一)计算应缴费额所适用的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参数,按厦门市统计局发布的2022年度厦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121641元。
(二)安置残疾人就业已达规定比例以及享受减免的用人单位也须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申报,确认减免金额。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3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