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各税务分局、各稽查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事业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接续推出和优化“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措施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税总纳服函〔2023〕211号)的要求,上海市税务局再推出和优化一批“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措施,助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促进经济运行持续好转,更好服务高质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强化政策落实
(一)严格落实税务总局编制的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壮大的税费优惠政策清单及相关指引。
(二)根据清单和指引,组织开展对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面对面宣传解读。对于税费优惠政策落实过程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及时上报税务总局,按照税务总局统一口径执行,确保执行统一规范。
(三)完善税费政策精准推送机制,试行税务总局统一制发的《税费政策精准推送工作规范》,更好实现“政策找人”,确保政策直达快享。
(四)对符合税收优惠条件,未及时享受政策且需要退税的,充分尊重纳税人、缴费人意愿,通过专期专项等方式及时办理。
(五)对纳税人因各种原因未在今年7月征期内及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可在8、9月份由纳税人通过变更第二季度(或6月份)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的方式补充享受。积极会同相关部门收集编发研发项目鉴定案例,帮助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充分准确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红利。
(六)针对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优惠、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等政策,加大自主申报、自行享受的落实力度,不断拓展适用范围。
(七)根据税务总局统一部署,落实减税降费红利账单推送工作,探索开展红利账单个性化、定制化推送服务。
二、进一步便利税费办理
(八)对“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等11项证明材料采用调阅复用措施,减少资料重复报送,减轻办税缴费负担。
(九)根据税务总局统一部署,深化落实“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身份证明”等12项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严控新设税务证明事项,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不得要求纳税人在申请办理税务事项前自行检测、检验、认证、鉴定、公证或提供证明等。
(十)推广数字化电子发票,助力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进一步降低中小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
(十一)持续优化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申报预填服务,配合税务总局做好环境保护税智能预填功能开发工作,进一步缩短填报时间。
(十二)优化中小企业跨省迁移办理流程,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税务机关按规定及时办理迁出手续,迁移信息同步推送至迁入地税务机关。
(十三)根据税务总局统一部署,进一步优化银税信用信息共享方式,在保障数据安全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帮助更多民营企业凭借良好纳税信用通过“银税互动”获得融资支持。
三、进一步改进诉求响应
(十四)充分发挥税费服务诉求解决机制作用,建立民营企业直联点,常态化开展民营企业走访座谈,系统梳理中小企业反映强烈的问题,研究务实管用的解决措施,及时响应纳税人缴费人合理诉求。
(十五)组织本市税务系统开展中小企业服务季活动,聚焦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需所盼,拓展创新服务举措,推动新出台的系列减税降费政策更好落实落细。
(十六)进一步加强与工商联等部门联动,积极面向民营企业开展多领域多层次、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税费专业培训辅导,积极探索对不同类型民营企业提供个性化服务,帮助处于转型升级阶段的民营企业提升合规能力。
(十七)市区两级税务机关协同本地商会组织设立民营企业服务站或服务顾问,深入开展普法、答疑、调解、维权等工作,及时满足企业税费咨询等服务需求。
四、进一步深化跨境服务
(十八)根据税务总局统一部署,简并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报表,减少报送频次,进一步降低企业申报负担。
(十九)根据税务总局统一部署,持续完善电子税务局和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服务功能,为本市纳税人优化“免填报”等便利化服务体验。
(二十)夯实现有国际税收服务热线建设,优化完善知识库,提高双语坐席业务技能,进一步提升咨询答复质效;及时梳理咨询热点难点问题,加强对跨境纳税人针对性税费政策宣传辅导。
(二十一)配合税务总局建立“海外税收案例库”,配合总局更新发布国别(地区)投资税收指南,帮助“走出去”民营企业防范税务风险,提升税法遵从能力。
(二十二)配合税务总局开展税收协定相互协商工作,帮助民营企业等纳税人解决跨境涉税争议,提高跨境经营的税收确定性。
(二十三)根据税务总局统一部署,深化共建“一带一路”国际税收合作,为民营企业更好“走出去”创造良好税收环境。
五、进一步优化执法方式
(二十四)坚持依法依规征税收费,坚决不收“过头税费”,拓展并畅通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等投诉举报渠道,对征收“过头税费”行为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
(二十五)落实长三角区域统一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促进长三角地区各省市之间税收执法协同。
(二十六)对符合条件、确有困难的民营企业发生欠税,税务机关辅导其制定清欠计划,对按计划缴纳税款的,暂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二十七)严格落实“首违不罚”清单制度,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二十八)严格落实税务规范性文件公平竞争制度,在规范性文件审查中,对起草部门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予合法性审查、合规性评估,切实维护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民营经济纳税人合法权益,确保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
请各单位各部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充分认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重要意义,充分认识做好当前税务工作对推动国民经济持续恢复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把认真抓好《意见》落实、认真贯彻中央政治局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作为深入推进税务系统主题教育的重要任务,紧密结合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依法依规为纳税人缴费人解难题、办实事,主动协同高效作为、靠前贴近精细服务,着力促进民营经济做大做优做强。要结合不断创新和发展“晋江经验”的要求,不断丰富完善税务部门服务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措施办法,及时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确保党中央、国务院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和新出台的系列减税降费政策等决策部署在税务系统不折不扣落地见效,为服务高质量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3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