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荆州市税务局
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荆州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3-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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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3号公布)有关规定,为规范税收执法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荆州市税务局对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布。
《国家税务总局荆州市税务局关于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荆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第一条失效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荆州市税务局
2023年9月5日
文件解读(点击显示/隐藏)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荆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的解读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税务规范性文件是税务机关行使权力、实施管理的重要依据,对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影响重大。开展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推进税法体系的统一、完善,有助于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有助于纳税人等行政相对人及时了解掌握税费政策。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3号公布)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荆州市税务局组织对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根据清理结果,统一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1份税务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失效废止。主要情形包括:
文件的制定依据已废止。《国家税务总局荆州市税务局关于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荆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第一条制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第一条已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