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乡村振兴局
关于延长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8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21-12-07 【字体:

注释:失效废止。全文于2023年1月1日起废止。参见:《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落实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乡村振兴局公告2023年第5号)。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 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 发办公室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 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文件的 通知》(云财税〔2019〕26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 日 。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乡村振兴局

2021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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