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关于明确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事项的通知
川财规〔2023〕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3-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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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进一步支持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三、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按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2023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