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关于继续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陕财税〔2023〕1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3-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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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财政局、税务局,西咸新区税务局、省税务局各派出机构:
为继续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债权,有效防范金融风险,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35号),结合我省实际,决定自2023年8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抵债不动产,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23年9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陕西省财政厅办公室
2023年9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