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修订《黑龙江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财税〔2014〕1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4-05-24 【字体: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为完善我省农产品增值税核定扣除政策,现将修订后的《黑龙江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植物油、酒及酒精、淀粉及淀粉制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上述行业试点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投入产出法核定,对部分液体乳及乳制品实行全国统一的扣除标准(附件1),对部分液体乳及乳制品、植物油、酒及酒精、淀粉及淀粉制品实行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附件2)。“淀粉及淀粉制品”的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淀粉及淀粉制品制造”类别(代码C1391)执行。

二、试点纳税人生产植物油的同时生产的磷脂、皂脚、豆皮、油角、胚芽、胚芽粕等副产品,按豆粕的扣除标准和各自适用税率计算允许抵扣的进项税。以自产豆粕为原料进行深加工生产销售的产品,先折算出耗用豆粕的数量,再根据豆粕的扣除标准和最终产品适用的税率计算允许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

乳粉生产企业生产过程中存在以自产中间产品(淡粉)连续生产乳粉的,将最终产品折算为淡粉,并根据淡粉的扣除标准计算允许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与脱脂乳粉同时生产的无水奶油按适用税率征税,不计算分摊农产品进项税。

白酒生产企业生产不同度数白酒统一折算为65度基酒计算允许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折算系数见《65度白酒标准量折算表》(附件3)。

酒精生产企业以外购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的酒精产品,按主产品酒精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销售的二氧化碳、玉米油、杂醇油等副产品按适用税率征税,不计算分摊农产品进项税。以普级酒精为原料进行深加工生产销售的产品,统一折算为95度酒精计算允许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

果酒生产企业外购农产品生产的果酒,统一折算为原汁含量为100%的果酒计算允许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果酒生产企业以外购农产品生产的饮料,统一折算为原汁含量为100%的果汁计算允许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

试点纳税人生产酒和酒精的同时生产的副产品酒糟不计算分摊农产品进项税。

淀粉和淀粉制品生产企业以外购农产品为原料生产的产品,按主产品淀粉核定扣除,同时生产的副产品不计算分摊农产品进项税。

三、试点纳税人直接销售鲜奶实际损耗率超过1%的,直接销售粮食、油料植物及其他植物实际损耗率超过3%的,主管国税机关分别按1%和3%核定其损耗率。

四、试点纳税人根据原办法因实际扣除标准超过全省统一扣除标准10%以上申请的仅适用于该纳税人的扣除标准,自2014年6月1日起停止执行。纳税人应根据本通知及修订后的办法重新申请核定扣除标准。

五、本通知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黑龙江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黑国税函〔2012〕319号)第六条同时废止。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14年5月24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