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74批)、《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五十三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六十九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2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3-09-13 【字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2年第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2017年第17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免征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1年第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27号)等有关规定,现将许可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74批)以及经商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的《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五十三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六十九批)予以公告。

附件:

1.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74批)

2.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五十三批)

3.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六十九批)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3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