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关于进一步实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浙财税政〔2023〕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3-09-04
【字体:小 中 大】 打印本页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各市、县(市、区)税务局,各市、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为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4号公告),经省政府批准,我省按照中央授权上浮幅度的最高标准减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相关税费,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9000元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三、政策执行时间为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其他事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4号公告)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2023年9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