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宁波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转发《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实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甬财税〔2023〕95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3-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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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各区(县、市)税务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印发了《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实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2023〕6号),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实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宁波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宁波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3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