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水利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
关于调整水土保持补偿费征缴期限的通知
闽财规〔2023〕2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3-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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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财政局、发改委、水利局、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各设区市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经发局、农业农村局、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省内各地市分行:
为进一步做好水土保持补偿费征缴工作,提高缴费便利度,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调整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缴期限通知如下:
一、开采矿产资源处于开采期的,由缴费人于次年三月底前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上年度的水土保持补偿费。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税务部门传递矿产资源开采期费源等清册。税务部门在每年征期结束后,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反馈开采期水土保持补偿费征缴入库及欠费情况。
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10年。《福建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闽财综〔2014〕54号)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水利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
2023年9月26日
http://czt.fujian.gov.cn/zwgk/czzj/202310/t20231008_6268955.htm
文件解读(点击显示/隐藏)
关于调整水土保持补偿费征缴期限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背景依据
为了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规定,财政部、发改委、水利部和人民银行联合发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文件中明确:“各省(区、市)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根据财综〔2014〕8号授权,我省发布了《福建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闽财综〔2014〕54号文),其中第九条第二款对征缴期限作出了规定,明确“开采矿产资源处于开采期的,缴纳义务人应按年度每年于十一月底之前一次性缴纳当年的水土保持补偿费。”
二、本次调整事项
为优化、完善政策,我厅及时启动退税减税降费工作机制,主动走访税务等相关部门,对水土保持补偿费执行情况开展会商调研,调研中发现,现行“开采矿产资源处于开采期的,缴纳义务人应按年度每年于十一月底之前一次性缴纳当年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规定在实际执行中存在缴费人申报困难,影响缴费的情形。根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处于开采期的,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计征。”由于十一月尚未至年底,无法准确核算当年度的全部开采量,进而导致缴费人无法准确申报缴纳当年的水土保持补偿费,需要在年后通过更正申报等形式予以修正,增加了缴费人的负担,也不利于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为进一步做好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缴工作,便利缴费人申报,优化营商环境,拟对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缴期限作如下修改:
“自2023年属期起,开采矿产资源处于开采期的,由缴费人于次年三月底前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上年度的水土保持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