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关于陕西省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等储备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陕财税〔2023〕1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3-10-10
【字体:小 中 大】 打印本页
西安市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8号),报经省政府批准,将陕西省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陕西粮农油脂储备管理有限公司纳入《陕西省承担省、市、县级政府储备粮、食用油、棉、糖、肉商品的企业名单》,按照相关规定免征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23年10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陕西省财政厅办公室2023年10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