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文件目录的通知
新财法税〔2023〕1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3-09-26
【字体:小 中 大】 打印本页
各地州市财政局,本厅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8号),结合法律、法规、规章 “立改废”以及国家和自治区政策调整变化情况,自治区财政 厅决定废止17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6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宣布失效,现予以公布。
附件:废止和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目录
自治区财政厅
2023年9月26日
https://czt.xinjiang.gov.cn/czt/zcwj/202310/cf2e2868465f4064a4b50de7c709547e.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