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财政局: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财政部关于修改部分文件条款的通知》(财税〔2023〕9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删除《转发〈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云财综〔2003〕21号)第二条中“按照谁审批谁预收的原则”及“占用、征用或临时占用林地属于省林业厅、国家林业局审核、审批的,由省林业厅负责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
删除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
删除第五条中“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将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中“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占用、征用或临时占用”、“征占用”修改为“占用”。
将第五条中“专项用于”修改为“主要用于”。
二、将《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云财规〔2021〕7号)第二条中“专项资金”修改为“资金”。
将第四条中“用于”修改为“主要用于”。
删除第五条。
三、将《云南省财政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随用电量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规〔2021〕13号)第十六条中“专项用于”修改为“主要用于”。
删除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四、本通知自2023年10月30日起施行。
云南省财政厅
2023年9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修改部分文件条款的通知
财税〔202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等规定,现就修改部分文件条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删去《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第二条中“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将第七条中“政府性基金票据”修改为“非税收入票据”。
删去第十条中“并填列‘基金预算收入’科目中第84类‘农业部门基金收入’第8409款‘森林植被恢复费收入’”。
将第十二条中“森林植被恢复费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修改为“森林植被恢复费主要用于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
删去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列入中央本级支出预算”、“列入中央补助地方专款预算”;将第十三条中“用于”、“集中用于”、“全部用于”修改为“主要用于”。
删去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将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中“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占用或者临时占用”、“占用或者征用”、“占用或征用”修改为“占用”;删去第五条第(三)项。
二、删去《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2号)第二条中“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
将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中“专项用于”修改为“主要用于”。
删去第七条。
三、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第二条第一款中“专项用于”修改为“主要用于”。
将第三条“水土保持补偿费全额上缴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使用”修改为“水土保持补偿费全额上缴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删去第十六条中“预算科目栏填写‘1030176水土保持补偿费收入’”。
删去第十七条、第四章“使用管理”。
四、删去《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33号)第九条第(二)项。
财政部
2023年3月7日
http://czt.yn.gov.cn/news_des.html?id=1712726948477726721
文件解读(点击显示/隐藏)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修改部分文件条款的通知〉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修改部分文件条款的通知》(财税〔2023〕9号),云南省财政厅印发了《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修改部分文件条款的通知〉的通知》(云财规〔2023〕16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情况
财政部印发了《财政部关于修改部分文件条款的通知》(财税〔2023〕9号),对《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2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33号)等4个文件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为贯彻落实财综〔2002〕73号、财综〔2011〕2号、财综〔2014〕8号文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财政厅牵头印发了《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林业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财综〔2003〕21号)、《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云财规〔2021〕7号)、《云南省财政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随用电量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规〔2021〕13号)等3个文件。此次,为贯彻落实财税〔2023〕9号文件精神,我们结合工作实际,对云财综〔2003〕21号、云财规〔2021〕7号、云财规〔2021〕13号等3个文件进行了相应的修改。
二、主要修改内容
(一)对照财税〔2023〕9号文件相关修改内容,对云财综〔2003〕21号、云财规〔2021〕7号、云财规〔2021〕13号等3个文件的具体表述和条款进行修改。
(二)根据我省现行管理实际,在对照财税〔2023〕9号文件要求修改的同时,一并对我省文件中与实际管理需求不符的条款进行修改。如云财综〔2003〕21号文件中“省林业厅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上缴省金库,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的管理模式已被《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明确森林植被恢复费分成政策的通知》(云财非税〔2023〕1号)明确的“省级和省级委托下级审批审核所征收的森林植被恢复费,按2∶2∶6的比例分别缴入省、州(市)、县(市、区)级国库”取代,故删除云财综〔2003〕21号文件第三条。
(三)鉴于已无“征用或临时占用”林地需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情况,删除云财综〔2003〕21号文件中“按照谁审批谁预收的原则”的表述,以及关于临时占用林地的相关审批和预收规定。
(四)按照国务院印发的《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及财税〔2023〕9号文件要求,森林植被恢复费已不再实行专款专用,为保持政策文件中部分条款删除后前后内容的一致性,删除云财综〔2003〕21号文件中“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截留或挪作他用”的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