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关于明确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中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范围的通知
鲁财税〔2023〕2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3-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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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财政局、税务局: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 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0号)规定,现将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范围通知如下:
我省其他可食用农产品包括茶叶、中草药、鲜奶等。
本通知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23年10月11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财政厅 2023年10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