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桂政发〔2023〕2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3-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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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最低工资规定》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对全区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全区最低工资标准自2023年1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
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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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资标准(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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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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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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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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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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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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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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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防城港、钦州等市的城区,以及东兴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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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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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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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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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玉林、百色、贺州、河池、来宾、崇左等市的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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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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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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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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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县级市(东兴市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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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gxzf.gov.cn/zfwj/zxwj/t17289931.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