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关于做好2023年度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申请的通知(中山)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3-10-17 【字体: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规定,为做好我市2023年度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困难减免情形

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可申请困难减免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

1.第一类:因风、火、水、地震等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包括但不限于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等不能预见及避免的事件。

重大损失指因上述因素造成纳税人直接经济损失超过上年末资产总额的20%(含)。

2.第二类:生产经营发生严重亏损。

严重亏损指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税所属期上一年度亏损额超过其同期收入总额的20%(含)。

3.第三类:依法进入破产程序或歇业连续6个月及以上。

4.第四类:因政府规划等非不动产权人原因,导致不动产权人连续6个月及以上不能使用土地(已办理抵押登记的除外)。

5.第五类:经地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广州市、深圳市的市辖区人民政府确定需重点扶持的企业。

6.第六类:税收法律法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范性文件明确的其他情形。

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得享受困难减免税的,不得申请困难减免税。

二、办理资料

符合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应提交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基本情况、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申请减免税的不动产权证(或者其他权属证明)复印件等,并按困难类别分别附报以下资料:

1.属于一类的,提供受影响证据如受灾图片、政府部门相关文件或信息、相关财务报表及保险赔款、个人赔款、财政拨款等材料;

2.属于二类的,提供申请困难减免税所属期上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或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3.属于三类的,提供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公告或向市场监管部门备案的歇业资料;

4.属于四类的,提供有关文件或法律文书;

5.属于五类、六类的,应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以上附报资料可通过电子税务局上传,相关纸质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

三、办理方式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办税服务厅地址可查看广东办税地图。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网址为: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通过电子税务办理的,纳税人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选择【我要办税】-【税收减免】-【税收减免核准】-【税收减免申请】,进入税收减免申请模块,如实填写相关信息,提交相应资料。

四、办理期限

为做好2023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工作,纳税人原则上在2023年11月30日前提交减免税申请。

附件: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2023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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