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关于依法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通告(佛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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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2023-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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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从2024年1月1日起,佛山市税务部门对用人单位取消批量扣缴社会保险费,调整为由用人单位自行申报缴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自行申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各类企业以及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
二、申报缴费期限和方式
用人单位应通过网络申报缴费或上门申报缴费方式,按月申报缴纳当月社会保险费。
各类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期限为:(一)特定人员单项工伤保险费按月申报缴纳,申报缴款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申报缴款期限的最后一日。(二)用人单位职工其他各项社会保险费当月申报当月缴纳。
三、法律责任
对未按时申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四、其他
对个体经济组织实行3个月过渡期。2024年3月31日前,原选择批量批扣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个体经济组织未自行申报缴费的,佛山市税务部门仍进行批量批扣。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2023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