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岛市商务局
关于落实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政策的通知(青岛)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3-10-24 【字体:

各区(市)财政局、税务局、粮食和储备部门、商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支持国家商品储备,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继续实施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继续对符合条件的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商品储备有关业务免征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见附件1)。为落实好相关税收政策,组织好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组织开展申报工作

各区(市)财政局、税务局、粮食和储备部门、商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内接受市、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等商品储备业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进行申报,并做好相关资料的汇总整理和免税情况的统计测算。

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1.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市、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储备计划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加盖主管部门公章);

3.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相关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加盖主管部门公章);

4.商品储备企业免税测算表(见附件2)。

二、认真做好核实上报工作

(一)部门分工

财政部门做好统筹协调和汇总申报工作,负责核实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情况;粮食和储备部门、商务部门负责组织各领域内企业申报,负责核实承担政府储备任务情况;税务部门负责填写《商品储备企业免税测算表》免征测算部分,按规定办理减免税申请和核查。

(二)申报流程

1.区(市)粮食和储备部门、商务部门在本通知下发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各领域内企业申报,核实承担政府储备任务后,填写《商品储备企业免税测算表》D栏、E栏传递财政部门。

2.区(市)财政部门在收到粮食和储备部门、商务部门传递的《商品储备企业免税测算表》3个工作日内,核实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情况后,填写《商品储备企业免税测算表》F栏,并将《商品储备企业免税测算表》传递税务部门填写《商品储备企业免税测算表》免征测算部分,税务部门填写后回传财政部门。

3.区(市)财政部门牵头联合发文,填写《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列表》(见附件3),于11月13日(星期一)前,将名单列表及商品储备企业免税测算表,以正式文件联合上报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和市商务局。同时,报送审核资料复印件电子版,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按职责分工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

(三)审核要点

1.政策享受主体必须同时符合承担政府储备任务和对应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缺一不可。

2.承担政府储备任务的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将储备商品转由第三方代储并支付保管费,代储的第三方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3.审核时间点是自2022年以来承担政府储备任务和对应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情况(任一年度内承担任务记录均可)。

三、有关工作要求

各区(市)财政局、税务局、粮食和储备部门、商务部门,要认真审核相关材料,并保留申报材料复印件备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核实。商品储备领域是近年审计、监督的重点,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核实,对申报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pdf

2.商品储备企业免税测算表.xls

3.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列表.xls

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岛市商务局

2023年10月24日

(联系人   市财政局          吕安琪   联系电话:85855902

联系人    市税务局           管良坤   联系电话:83931159

联系人   市发展改革委   王国庆   联系电话:85916724

联系人   市商务局            张  岭     联系电话:859102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