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严格延期纳税管理的通知

川地税发〔2003〕58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3-06-18 【字体:

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严格延期纳税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川地税发〔2010〕53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为了加强我省地方税收延期缴纳税款的管理,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制,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并结合我省地税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提高对加强延期纳税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延期缴纳税款是税收征管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国家帮助纳税人在遇到临时性特殊困难时渡过难关、促迸发展的重要措施;同时也是纳税人在税收征收管理活动中的一项权利。各级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既要依法行政,严格税款征收,做到应收尽收,及时足额入库;又要充分正视纳税人临时性的实际特殊困难,执行好延期缴纳税款的规定,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审查延期缴纳税款申请条件。《征管法》三十一条、实施细则四十一条明确了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条件:一是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风、火、水、火山爆发、地震以及战争等自然灾害和社会现象等。二是纳税人的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现金是指存放在单位财务部门并由出纳员保管作为零星开支使用的货币资金;银行存款是指企业存入银行以备在生产经营中随时支用的各种款项;其他货币资金是指除现金、银行存款之外的各种货币资金,包括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以及企业内部上、下级之间汇、缴款项时的在途货币资金等。当纳税人的上述各种货币资金之和扣除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时,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主管地税机关在受理纳税人延期缴税款申请时,要对纳税人缓缴税款申请情况进行认真初审,必要时应进行实地核查。主管地税机关以及相关的县、市(州)地税机关对纳税人填报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应签注审核结论以及是否同意审批的明确意见,对延期缴纳税款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三、严格执行延期缴纳税款的程序。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并按规定报送相关材料。对超过申请时限和不按规定报送材料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主管地税机关不予受理。各级地税机关要逐级审核上报,对不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退回主管地税机关,由主管地税机关及时通知纳税人。

四、严格滞纳金加收制度。对批准的缓缴税款,在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未批准的,从应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五、提高工作效率,试行网上审批。针对我省地域广、交通通讯不便的实际,为提高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的及时性,减少资料传递程序,省局决定从2003年7月1日起对延期缴纳税款试行网上审批。这是严格执行《征管法》提高工作效率和优化纳税服务的重要措施,各地要认真执行。

实行延期缴纳税款网上审批办法,采取以网上传输《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的方式进行。网上传输文件的位置为:FTP://155.16.16.18/征管处/延期缴纳税款/市州,文件格式为:EXCEL表格(审批表表样及填表说明见上述文件夹)。为保证延期缴纳税款资料网上运行安全及时,各市、州地税局征管部门应确定一名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六、《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实行网上和邮寄双轨运行。各地除网上传输《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外,还应将《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签字盖章原件一式四份,寄省局征管处;省局除在网上传输审批后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外,还将及时回寄加盖省地方税务局公章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原件。各地在接到省局网上传输审批后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应在限期内告知纳税人,待收到省局寄回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再交与纳税人。

七、各级地税机关对延期缴纳税款中的各类资料,要专卷存放,年底归档,妥善保存。

八、各地征管部门和计算机信息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网上审批工作的顺利进行,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延期缴纳税款审批表、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填报说明(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