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查补税款享受新增税负退税政策问题的批复

川国税发〔1995〕18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5-09-18 【字体:

涪陵地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涪地国税发(1995)200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查补税款能否享受新增税负退税优惠政策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为加强税收征管、严肃税法,对因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多缴税而需给予返还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因偷税、漏税而由税务机关查补的税金,不能计入查补税金所属纳税年度的实际缴纳税款中计算新增税负应退还的多缴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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