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 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关于发布韶关市2020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 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公告2023年第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3-10-18 【字体: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48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以下简称《省税务局规程》)等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联合编制了《韶关市2020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纳税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以及《省税务局规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按照公告标准核定其“土建、安装、装饰装修、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工程造价成本,并据以计算扣除。

二、税务机关通过本《标准》测算“土建、安装、装饰装修、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工程造价时,适用房产工程开工至竣工期间所对应年度的《标准》数值。如房产工程开工至竣工期间跨多个年度的,适用所跨年度《标准》数值的加权平均值。

三、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按照《标准》核定扣除项目金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经税务机关认定后,予以调整。上述相关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施工)图、竣工图、施工合同、预算书、结算书、工程量清单、材料苗木清单、监理单位签证等。

四、本公告自2023年11月20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韶关市2020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

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23年10月18日

 

分送: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各县(市、区)税务局,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局内各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科承办

办公室2023年10月18日印发

 

https://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sgsw_tzgg/2023-10/20/content_f59b685d02214550afdf2efe32f5581e.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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