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银行系统地方税征收问题的通知

中山地税函〔1998〕31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8-11-26 【字体:

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2号)。

注释:继续有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各分局、税务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复函河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银行系统地方税征收问题的复函》(粤地税函〔1998〕294号)转发给你单位。

市局补充意见:房产在银行自用或待处理期间,按原值计征房产税,如无原值的,可核定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请贯彻执行。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题词: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 印花税 银行 征税 全市 通知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1998年11月27日印发

 

https://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ssfgzss/2018-07/05/content_23fa2e04553f4640b07c314e0b1d7887.shtml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