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印发《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肇地税发〔2002〕92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2-08-07 【字体:

 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4号)。

注释:条款失效。1、废止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2. 本文第二、十一条修改。参见:《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市局制定《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若干规定》,在五月三日召开的全市税政工作会议上经全体与会人员一致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二年八月七日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印花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市境内书立、领受《条例》列举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都应按规定到当地主管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第三条 纳税人对书立、领受的各类应税凭证应定期造册登记,统一汇总,按期向当地主管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汇总的应税凭证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报送当地主管的地方税务机关鉴别、审核。

第四条 印花税采取按应税凭证据实征收和按一定比例核定应税凭证计税依据方式征收。

第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主管的地方税务机关可采用核定征收方式计征印花税:

(一)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二)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纳税资料,税务机关难以准确征收税款的;

(三)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六条 印花税计税依据按照不同性质的应税凭证分别核定,具体标准如下:

(一)购销合同:工业,按照不低于含税销售额80%的比例核定;商品、物资批发业,按照不低于含税销售额60%的比例核定;商品批发兼零售(批发零售业务销售额划分不清的),按照不低于含税销售额50%的比例核定;商品零售业,按照不低于含税销售额30%的比例核定;其他行业,按照含税销售额100%的比例核定;

(二)加工承揽合同:按不低于加工承揽收入80%的比例核定;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按收取的勘察、设计费100%的比例核定;

(四)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额或工程造价100%的比例核定;

(五)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100%的比例核定;

(六)货物运输合同:按运输费用100%的比例核定;

(七)仓储保管合同:按仓储保管费用100%的比例核定;

(八)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100%的比例核定;

(九)财产保险合同:按保费收入100%的比例核定;

(十)技术合同:按转让、咨询、服务等取得收入100%的比例核定;

(十一)产权转移书据:按取得收入100%的比例核定;

第七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积极开展印花税代征、代售工作。在代征、代售印花税金额5%幅度内支付代征、代售的手续费。

接受地方税务机关代征、代售委托的单位和个人,应认真履行义务,做好印花税的代征、代售工作,代征印花税或代售印花税票时,应向纳税人开具代征税款凭证。

第八条 按核定方式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因被代征单位扣缴的印花税,经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从当期同类应税凭证应缴纳的印花税中扣除。

第九条 印花税纳税期限由当地主管的地方税务机关确定,不能在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第十条 对按凭证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征管法的规定根据情况轻重予以处罚:

(一)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少贴印花税票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补贴印花税票外,可处以应补贴印花税票金额3倍至5倍的罚款;

(二)已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的印花税票未注销或者未画销的,税务机关可处以未注销或者未画销印花税票金额1倍至3倍的罚款;

(三)已贴用的印花税票揭下重用的,税务机关可处以重用印花税票金额5倍或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伪造印花税票的,由税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肇庆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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